《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施行 居民私改燃气设施可罚千元

日期: 2024-02-09 作者: 材料展厅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我县之前执行的法规相比,该《条例》不仅处罚标准更严厉、更细致,而且增加了应急保障、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今后,擅改户内燃气设施、逾期不改正的居民,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未按规定对燃气管线采取保护的方法的,最高可罚10万元。

  根据《条例》,今后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供气点时,除没收其代灌代销的气瓶外,还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提醒,正规充装站的气瓶上都有钢印,钢印上打有编号,每个编号对应一家充装站,市民购买时要注意查看,不要购买无证充装站的“黑气”。

  据了解,我县不少家庭存在管线私拉乱接现象,有的把燃气表后的管道埋在墙壁里“藏”起来,有的把煤气表挪个“窝”,让厨房更加宽敞。而且很多居民是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将管线延长,或是将燃气计量装置更换位置。

  《条例》明白准确地提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将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管理部门提醒,如用户有改装需要,可通过正规程序向燃气公司申请,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设计,并进行改装。

  《条例》明确规定燃气用户要按时换有隐患的燃烧器具和连接管,如果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数的限制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发生意外事故,用户将自行承担责任。

  《条例》对施工前管线保护的方法进行了规定。今后,如果建筑设计企业没有会同实施工程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一起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没有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而导致燃气管道遭破坏,除了实施工程单位被罚,建筑设计企业也难逃问责,最高将被处罚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