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日期: 2023-12-31 作者: 烟台家庭装修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七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1)、符合村庄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 2)、已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书面同意意见。 3)、已取得相关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的相关批复文件。 4)、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5)、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农用地的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6)、已依法审定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 7)、依法需提供涉及环保、水利、文保、安全、风景名胜、自然保护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8)、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无异议。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示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专用审批文件(通过系统可查询获取的无需提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示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专用审批文件(通过系统可查询获取的无需提供).jpg

  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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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无需提供)

  咨询地址: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269号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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