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日期: 2024-03-08 作者: 莱山区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二)《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第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来说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可以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建设项目门槛发生明显的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的具体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3、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复,且批准时间未超过3年;

  5、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测考察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规定;

  6、初步设计报告章节及附图、附件的完整性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要求。

  4、初步设计报告技术深度满足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其他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技术审查;

  5、初步设计核定概算静态工程投资(剔除政策性价格调整增加的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估算静态工程投资15%(含15%)。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涉及面广,能延续10个工作日。其中: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工程投资概算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损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线、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能转让的外,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