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民之法典】提供劳务者在劳务活动中受伤责任由谁来承担?

日期: 2024-05-20 作者: 全景案例

  现实生活中,农村建房、装修作业时常发生意外事故,产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那么此时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小张准备将自家位于旅游景区的三层半砖混结构的自建房屋用于经营酒店,便将一楼大厅的吊顶和墙面的装修工程承包给了朋友小李,并约定由小张提供施工材料,小李负责设计、施工。小李完成设计工作后,便交由小王负责酒店的施工工作。小王便联系了小方,小方联系了小林,小林联系了小陈,小方、小林、小陈三人都长期从事木工装修工作。进场施工后的一天,小陈在安装酒店一楼吊顶时从铁制的脚手架上摔落,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别判定小陈伤情与高坠伤有直接因果关系,高坠伤为完全作用,构成十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小陈便将小张、小李、小王、小方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其损失188723.9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小张与小李所涉项目是农村自建房屋一楼的装修,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即不受“承揽前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拥有相对应资质证书”的规定的调整。

  本案中承揽合同是小李与小张所签,相应的款项均由小张付给小李,小李又依据小王提供的施工材料等费用清单付款给小王,故小王是小李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依据小王与小方、小林、小陈四人在装修过程的具体工作分配,小方、小林、小陈三人均受小王的现场管理进行工作,故小陈的真正雇主是小李。

  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只有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才需要对承揽人造成的第三人损害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该案中,小张作为涉案装修项目的定作人,如前所述,该装修项目不受建筑法的调整,小张选任小李承揽装修涉案项目不存在定作和选任过失,而事发当天小张并未在现场进行实施工程指示,也不存在指示过失。因此,小张对原告所受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李作为小陈的雇主,应对小陈因劳务所受损害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小王作为小李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应对小陈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方作为与小陈一样提供劳务的人员,其对小陈的损伤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小李作为小陈的雇主,应为雇员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必要的安全设备。雇主小李没有为实施工程人员提供安全帽等必要安全工具,在小陈在脚手架上进行作业时也没有要求其他工人扶住板凳,存在主要过错。而小陈长期从事木工工作,作为有经验的木工工人,在脚手架上进行作业时亦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不慎摔落,存在次要过错。法院认定小陈因伤所受经济损失总金额为190723.9元,小陈对自身所受损害承担30%的责任,雇主小李应承担70%的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小李赔偿小陈各项损失的金额为133506.73元。判决作出后,小李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日常生活中,因从事劳务工作而发生意外受伤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建房装修作业中存在着设备不健全、管理疏松、安全保障措施较少、风险意识薄弱的现象,若发生事故,双方风险承担能力较弱。因此,提供劳务者应逐步加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规范施工。接受劳务者更应依法规范用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同时也应当尽量为实施工程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