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云龙是天柱县诚城矿业公司股东,2010年,他和公司另22人被指控对盗矿人员非法拘禁和罚款,属于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这个家人口中的“欧老大”也因此变成了“黑老大”,欧阳云龙因此被判刑16年,其家属申诉至今无果。
民营企业家成为“黑老大”,均是贵州省自2008年事件之后,全省加大打击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成果。他们所经营的黑色或黄色的矿石成色,也如同贵州打黑一样,都要接受公众的检验。
46岁的欧阳云龙是天柱县六合村人,在庞大的家族中,他在男丁中排行老大,因而家族包括叔叔等长辈在内,平时对其都以“老大”相称。在检方的起诉书上,其别名还特别标注为:欧老大。
其弟欧阳云荣回忆说,因幼时家境贫寒,这个哥哥懂事起就开始勤工俭学,1986年考上贵州财政学院工业管理系之后,在学校里就慢慢的开始倒买倒卖,为自己挣学费和生活费。毕业分配的方向本是贵阳钢铁厂,他没有去上班就直接下海,靠倒卖钢材赚取了人生的第一桶金,此后在贵阳以及家乡天柱均有投资。其妻杨继蓉也说,欧阳云龙一直就在贵阳、凯里、天柱三地来回地跑。
天柱县是贵州省著名的高原黄金城、重晶石之乡,黄金分布广泛,初步探明储量60多吨。但在贵州开采黄金却是一个颇似玉石界“赌石”的风险产业,一个洞打下去采出黄金,赚个盆满钵满;如果采不出来,则赔得脱裤子。因而在天柱开矿一个独特现象是股东众多,一个矿股东多者甚至达上千个,每股最少的股本只有区区一两万元,以此来降低经营风险。
在省城赚到第一桶金之后,欧阳云龙也开始步入家乡天柱的黄金产业,先后以独资和合资的方式成立了云龙公司等黄金开采企业,还延伸到石灰冲联营煤矿、石坪大湾煤矿、金山联营煤矿等煤炭开采企业中。欧阳云龙的运气似乎不错,当地媒体的一份报道称,欧阳云龙所在的企业2006年上缴国家税费200多万元,他也因此成为天柱县纳税大户,并当选县政协委员。
与欧阳云龙的顺风顺水相比,由广西老板最初投资开采的诚城矿业并不顺利,这个2006年3月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始终没出好矿。
检方的起诉书显示,2006年初,陈通湘承包诚城公司矿洞进行黄金开采,天柱人杨宗锦应邀进入诚城公司,从事生产管理。为扩大流动资金及协调附近金矿的关系,决定对外招股。经协商,欧阳云龙入股资金100万元,成为诚城矿业最大的股东,但仍由杨宗锦任法人,陈通湘担任矿长。
这种企业家庭性很明显,在三人接手诚城矿业之后,陆续邀约各自的亲朋好友到公司中承担相关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于金矿最重要的护矿,这也为此后的欧阳云龙等人成为“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埋下祸根。
2008年8月的一天凌晨3点多,十来名便装警察敲开欧阳云龙暂住的天柱县叔叔家,将欧阳云龙带走的同时,还出示搜查证,将家中存折、9万余元现金及7000多克黄金抄走。其妻杨继蓉三个多月后收到拘留证和批准逮捕证,逮捕证上的罪名是行贿罪,而拘留证上的罪名有两个:聚众斗殴,敲诈勒索。
2010年5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施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罪名又增加了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等五项,欧阳云龙成为天柱县的首个“黑老大”。
2011年7月,诚城矿业也被拍卖,欧阳云龙因矿产经营掘得人生的第一桶金并发家致富,却也因为矿山经营中的诸多麻烦而身陷囹圄,最终也失去了这些带给他财富的矿产。
检方的起诉中称,天柱县壕乡金矿区域里,杨贤炎、杨兴刚、余长根等被告人以执行诚城公司制度为名,私设公堂,在壕乡金矿区对涉嫌偷矿、捡矿、运矿、收购和加工矿石的人员,以及无辜群众采取殴打、体罚、关押等非法手段,强迫上述人员向其缴纳诚城公司规定的所谓罚款并予以分赃。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其为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依据为,诚城公司流动班值班人员、洞口值班人员等公司管理人员,依据诚城公司制定的《值班人员守则与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诚城公司与各承包组、金诚公司签订的协议,为防止诚城公司的金矿被偷,私设公堂,非法替代行使社会管理职权,对涉嫌偷矿、捡矿、运矿、收购和加工金矿石的人员及部分无辜群众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所得用于奖励值班管理人员,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诚城公司股东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严重破坏了壕乡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应当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相关规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
“就像有人要抢我的东西,我理所当然要反抗,可能会因此不当伤人,可完全就事论事,但保护自身财产的行为怎么就会被定性为欺行霸市的黑社会?”欧阳云荣对此颇为不解。
更为普遍的是,有采金矿的地方,就有盗矿人员的存在,与这些被称做“打捞”人员的博弈是每个金矿主最为头疼的事。
在诚城矿业所处的天柱县壕乡金矿区域外,一处长约两三公里的棚户区蔚为壮观,更不可思议的是商店、酒吧、诊所等服务行业,形成一个完全的生活区。
该区域所在高酿镇相柳村村支书吴育海告诉南都记者,这一地带住着三百多户人家,流动人口高峰时达七八千人,都是被称做“打捞人员”的盗矿者,在诚城矿业因涉黑重组停产期间,仍有五六百人居住此间等着开工。
这个松散的聚集区多数为附近乡村的村民,多数是长期以盗矿为生,还有一些是与金矿员工内外勾结,更为甚者,有一个打捞人员还居然是诚城矿业出资两万元的小股东,真正属于“监守自盗”。
在金矿正常生产时,这个“打捞生意”似乎行情不错。一名棚户区自1998年就开始“打捞”的村民告诉南都记者,因矿洞洞洞相连,他们通常从开矿的副洞进入矿区,每天偷出二十斤左右的矿石,正常一年盗矿收入在三四万元左右,运气好者甚至达一二十万元。相对应的,金矿一年因此的损失约在利润的10%以上。
“打捞人员”的风险来自两方面:一是误入氧气不足的废洞,相柳村村支书吴育海介绍说,2005年左右,就发生六名“打捞人员”缺氧窒息而死的重大事件;另一大风险就是被抓住,但就算被扭送至矿区派出所也不要紧,因为一次的数量并不大,达不到处罚的标准,一般教育一下当天最多也不超过次日即释放。
即使是作为主管部门,对于这种民间无组织的“盗矿”行为也无计可施。2005年10月24日,壕乡黄金管理站向天柱县黄金局递交《关于要求督促做好闭坑工作暨制止打捞行为的请示》;2008年9月10日,天柱县经贸局黄金生产管理站在《非法盗采黄金矿石“游击队”给黄金矿山公司能够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的报告中,指出“打捞猛于虎”的严峻形势,也只是要求各矿区加强管理,防止“打捞”,否则对公司除依法暂停相关证照,停业整顿外,还要追究公司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维持秩序的“责任”就此又还给了金矿。诚城矿业现值守的一位李矿长告诉南都记者,因为公安机关处罚对于盗矿人员无异于“隔靴搔痒”,金矿通常就靠自己的护矿队来制止。对“打捞人员”来说,与公安机关须在合法范围内处理不同,他们如被护矿队抓住,往往会遭到殴打甚至罚款。
这一对矿业公司来说已属常态的打捞人员与金矿博弈,在诚城矿业公司成为罪证,对欧阳云龙这二十余名诚城矿业人员被指控为“黑社会”最主要也来源于此。检方称其对近二十起盗矿人员(包括矿上员工和打捞人员)实施了非法拘禁和罚款,办案人员还在公司的墙上找到一份《值班人员守则与制度》,这份制度的第九条规定:“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发现有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要立即制止、打击,决不退让,并交总部处理,所得罚款的50%作为奖励值班人员,50%缴公司作为处理和解决费用年终奖,按平时上班天数和表现奖励,这一规定也被认为是”黑社会组织的纲领性文件“。
无论打捞人员再怎么猖獗,对于诚城矿业来说,只是被蚂蟥吸去一些血,不会导致整个金矿的覆灭。而与天柱县安监局长的斗争,则为诚城矿业带来灭顶之灾。
在公安机关最初对欧阳云龙的逮捕中,罪名是行贿罪,而法院在判决中的描述也显示,该案的案发源于对天柱县安监局长的举报。
法院在对欧阳云龙行贿罪部分如是描述:2008年1月30日,欧阳云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拜年的形式向原天柱县安监局局长杨本林行贿人民币5万元。2008年6月29日诚城公司三坑口中(大湾金洞)出现安全事故,次日被安监局下文要求整改,欧阳云龙找杨本林帮助恢复生产,杨本林没提供帮助,遂组织诚城公司所有矿洞的承包人举报杨本林有经济问题,导致案发。
据欧阳云龙的家属称,欧阳云龙只是举报杨本林的20余人之一,杨本林曾向其他矿企索要干股被拒,后该企业大股东被整,也因此引发众怒。2008年6月28日,欧阳云龙、陈通湘等人实名举报杨本林索贿,同年7月4日,杨本林被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捕。最后法院认定杨本林受贿18.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天柱一矿上负责的人介绍,矿企最怕的是被停产整顿。获得一纸开矿许可证,前后花费就在数百万元,每年为保持开采权,一年需要交纳的维持费又达150万元。一旦停产,意味着这些投入全部打了水漂,所以安监部门成为最不敢得罪的,一般的情况下,矿老板也会对这些要害部门进行打点,但有些管理部门负责人胃口已不限于偶尔的进贡,往往开始索要干股,答应意味着白白分掉利润,不答应往往面临很多理由的停产整顿,因而成为矿企的最烦。
据介绍,诚城公司营业三年只生产了五个月,坑头金矿营业五年只生产了六个月,其余时间都是被关闭,停业整顿。在该案案发后,诚城矿业也一直停产重组至今未生产,而每年150万元的矿山维持费又必须交纳,否则前期投入更是白投。
相比于“打捞猛于虎”,部分公职人员的腐败更猛于虎。欧阳云龙的家属称,杨本林在被抓后,欧阳云龙等人可能是因举报之事得罪了杨本林的利益集团,而被弄成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
这样的看法不仅只是欧阳云龙的家属本身,连天柱县安监局副局长张绪鑫在此前受访时也表示,至于他被控涉黑,他个人觉得带有明显的其他色彩。
因为这些背景,这一起天柱县难得一见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就充满争议,对于检方指控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辩方在辩护中认为并不构成。
该案中所称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即为诚城矿业。辩护人认为,诚城公司是个合法成立的企业,该案涉案人员均为公司的股东或员工,不能将其与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混为一谈,也不能将公司的组织管理和架构即视为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模式。而所指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实际上就是诚城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抓获偷盗金矿和黄金的打捞人员进行“罚款”的所谓“敲诈勒索”行为。
涉案有关人员在此前的庭审中也并不否认,在处理偷盗金矿和黄金人员的过程中,采取搜身、搜查、审讯、捆绑、拘禁等人身强制措施和殴打、罚跪等暴力手段的问题,法院认定其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成员的暴力性正是基于此。但辩方认为基于防止合法财产被盗取的需要,有的可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视情形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使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与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有根本性区别。
颇有意思的是,欧阳云龙及其诚城矿业位于黔东南州天柱县,但办案由该州台江县公安局,一审又放在该州施秉县法院进行。“很明显,是要该案不走出黔东南州”,欧阳云龙的辩护人如是理解。
这些声音并未影响法院的判决,经过两审,该案于2010年仍以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定性,欧阳云龙被判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余20余名同案者也分别被判两年至十余年不等徒刑,欧阳云龙也被投入到贵阳王武监狱开始服刑,有刑期较短者已经出狱。
事件引发贵州全省打黑除恶的高峰。2008年7月3日,贵州省委政法委召开贵州省“打黑除恶”严打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称,经省委批准,省委政法委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以“打黑除恶”为龙头的严打整治行动,坚决打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严惩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分子,铲除其“保护伞”。
这场“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在黔东南州成效显著。据新闻媒体报道称,当年6月以来,黔东南州州公安局及时组织了20人的专业“打黑队”,共派出8个暗访组深入全州16个县市进行暗查暗访,共摸排涉黑涉恶线条,通过“打黑除恶”严打整治专项斗争,成功地打掉了涉恶势力犯罪团伙17个,抓获团伙成员123人。
欧阳云龙案也显然是打黑除恶的成果之一,此前当地媒体在报道中也称其为“特大涉黑团伙”,而其所在矿山行业,也是贵州当地对黑恶高发领域的分析。
但这场运动式的打黑之中的一些问题也引起外界的质疑,《中国财富》杂志在一篇名为《贵州“打黑”的白与灰》的文章中这样写道:“贵州省前不久还出台一份《2010年度打黑除恶工作责任书》,其中明确规定,每个市(州、地)年内要打掉两个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平均每个县(市、区)年内要打掉两个恶势力团伙。”
“强调打黑没问题,但下达指标显然不科学,也难免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打黑的扩大化,即把一些并不符合黑暗恶势力性质特征的犯罪行为也定性为黑社会,由此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伟雄如是分析道。他也曾代理过黎庆洪案等几起涉黑案件,其中就有案件把并不知情的出纳也定性为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成员。“你不能要求求职人员先去查清楚,这个企业是否黑社会”,曾伟雄说。